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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岛市广告协会。


第二条  青岛市广告协会是省内从事广告行业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青岛市广告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好、管理好、培训好、服务好、团结好会员单位和会员,促进我市广告业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协会登记机关为青岛市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山东省青岛市。



第二章  业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督促广告企业守法经营。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对广告经营的监督管理,实事求是地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协会对行业的“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职能。


(二)坚持广告的政治性、合法性、社会性、民族性、文化性、文明性,提高广告的真实性、大众性和艺术性,推动安徽广告业的进步和发展。


(三)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提供经济、技术、市场、行业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四)开展广告人才培训和学术理论研究,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广告代理、广告创意等业务水平。


(五)组织开发、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和发布水平。


(六)加强同国内外广告界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本省广告界参加国内外的有关活动。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广告经营单位资质认定和广告专业人员职称考试工作。


(八)督促落实广告行业内部各项制度,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好公平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提供广告法律咨询服务,调解会员间广告经营活动纠纷,促进行业内部团结。接受会员的广告违法投诉,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九)协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主之间的关系,促进相互间的横向联合和协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各市广告协会、省直管县广告协会。


1、单位会员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的广告经营单位。


2、设有广告宣传机构的工商企业。


3、其他与广告有关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具有一定广告理论水平和创作、设计水平的广告工作者及教学、研究人员;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具有积极影响作用及一定能力的有关广告方面的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会员申请入会,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报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讨论通过取得会员资格,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广告专业培训和交流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