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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广告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更好地发挥行业组织规范行为的作用,依据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并借鉴国外广告行业的自律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其他参与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广告活动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增强自律意识,遵守本自律规则的要求,承担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


第三条 广告行业自律,是指广告活动主体以行业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或者以行业组织依程序制定的广告活动规则为标准,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使其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第四条 中国广告协会作为全国性的广告行业自律组织,加强与地方各级广告协会和相关社会团体的合作,组织广告自律规则的制定和督促实施,并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领导。


二、广告内容


第五条 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第七条 禁止虚假和误导广告,也不应对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片面的宣传;不应将科学上尚未定论的观点、现象当作产品或服务的特点用于广告;以明显的艺术夸张手法作为表现形式、不足以造成公众误解的除外。


第八条 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广告。


第九条 广告诉求和信息传递,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受众的认知能力,不得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十条 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功效、性质和条件等内容有表示的,应当准确、客观,且能够被科学的方法所证实,不得有任何夸大;涉及商品的成分、含量及其他数据、统计资料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广告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抄袭他人的作品。在广告活动中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依法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十二条 广告应当尊重妇女和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并正确引导大众消费。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商品和服务,不应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和名义制作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尊重良好道德传统,弘扬健康民族文化,不应表现低俗、迷信和其他不良行为。


三、广告行为


第十四条 广告活动主体之间应通过公平的方式开展竞争,认真履行各项签订的广告合同,不得以商业贿赂、诋毁他人声誉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达成交易,不得利用广告进行不正当的市场营销,或干扰、损害他人合法的广告活动。


第十五条 广告主应当向广告经营者提供真实、可靠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和齐备的证明材料,不得怂恿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不实广告。


第十六条 广告主应当尊重广告公司及其他广告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支付相应的代理费或服务费,不得无偿占有其劳动成果。


采用比稿形式选择广告公司时,应向所有提供策划、创意等方案的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七条 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的广告投放为手段干扰媒体节目、栏目等内容的安排。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应通过提高服务质量争取客户,不得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代理费的收取不得低于服务的成本费用。


第十九条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认真履行广告的审查义务。对于各类广告证明,应查看原件,必要时还应与出证机构核实,切实把好广告制作、刊播的关口。


四、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广告协会颁布实施的各项广告自律规则,通过协会的网站、出版物及其他方式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订,须经中国广告协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国广告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8年1月12日起施行,1994年12月7日所颁布的《中国广告协会自律规则》同时废止。